裁判要旨: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負擔,對通知的形式并無具體法律規定。從避免發生糾紛的角度看,債權人如能書面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債權人以登報的方式通知債務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案例索引:《陜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神州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2020)最高法執監244號】 爭議焦點:債權轉讓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本案應否將美環億速公司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對于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看出,變更申請執行人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原申請執行人依法轉讓了債權;二是原申請執行人書面認可債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