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樓市爛尾、開發商資金斷鏈,無法交房,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等頻發,銀行索要貸款,消費者既拿不到房,還要歸還銀行的貸款事件屢屢發生。筆者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近年的司法案例,給買受人一點建議或參考。 一、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買受人在哪些情形下有權解除合同? 1、《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9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