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務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從事民事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微信聯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轉載請于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其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見,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須的,如果違反規(guī)定,法律也規(guī)定了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二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藏民申11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作為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本案中,2018年8月24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就職,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工資10,000元,轉正后工資12,000元,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工資至2019年12月,因申請人一直未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被申請人可以主張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每月兩倍工資,故,原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主張的以月工資12,000元標準計算的雙倍工資132,000元,未見不妥,申請人的此項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2、用工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應當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之內。但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工單位無須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豫民申8769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滿一年之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不應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曹艷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職群杰公司工作,從事代理記賬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離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群杰公司應當向曹艷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11個月的二倍工資。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自2019年10月24日后,曹艷芳與群杰公司之間已被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曹艷芳再主張群杰公司支付用工滿一年之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3、合法用工單位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予以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罰,那么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更應予以雙倍工資的處罰。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鄂28民終719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恩施州眾鑫裝飾咸豐分公司未經登記注冊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屬于非法用工,法律對合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就給予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罰,那么對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更應給予同樣的處罰,否則會破壞法律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故趙紅武、武啟東、趙君應向羅詞義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