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現方式出借款項,且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系銀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錢款,持卡人在消費透支前對該額度并沒有所有權,只有在持卡消費時,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發生了借貸法律關系。 簡要案情 王某和鄭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鄭某以承包工程資金緊張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現后,又以現金、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出借給鄭某10萬元,雙方在2019年6月1日對賬后,鄭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萬元。鄭某多次以各種理由承諾還款,但一直沒有償還,王某遂訴至法院。 審理經過 法院在對借款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原告自認向被告鄭某出借的資金來源是通過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資金獲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現后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出借及將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現出借兩種方式,出借金額包括了套現本金及手續費。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 一、什么是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第三者”? 中國保監會于2000年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保監發【2000】102號)規定:“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已訂好日期的婚禮,受疫情影響被迫推遲,那么已支付的婚慶定金是否可以退還?近日,開化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 2021年10月,張某與胡某達成婚禮拍攝協議,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張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禮被迫推遲,張某遂告知胡某婚禮延期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婚禮日期敲定后,胡某卻稱當天已安排拍攝無法為張某提供服務。張某便要求胡某退還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則認為無法提供拍攝不是因為其個人原因造成的,只能退還部分定金。 張某不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胡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婚慶服務合同履行推遲系疫情影響,屬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歸責于雙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無過錯。 原告通知被告婚禮延期舉辦,因被告另有拍攝計劃無法為原告提供拍攝服務,故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該服務合同應當予以解除。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慶服務合同,被告退還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
原告安葬女方的費用是否成立無因管理之債并需要其大兒子予以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應當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兩個階段來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離婚而與女方同居,確實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則。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沒有法定義務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場處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況下,將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風俗的表現。原告與女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明知其對女方無法律上的安葬義務,但主觀上仍為避免對女方有安葬義務的人利益受損而將女方安葬,客觀上該安葬行為也有利于對女方有安葬義務的人。原告雖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將女方稱“愛妻”,但不能否認原告安葬女方的行為在法律上有利于對女方有安葬義務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二審法院認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況下,公然以“愛妻”“丈夫”名義辦理女方的喪葬事宜,宴請親友和刻碑留記對外“公示”,該民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在很多情況下(包括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都需要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向該員工支付相應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01 問題的提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那么問題來了:若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期間未領取任何工資等收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如何確定該員工“月工資”、按什么標準計算該員工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02 現有法律法規:“應得工資”的確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
裁判要旨 當事人申請再審針對的裁判文書應當是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根據《民訴法解釋》第381條關于“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訴/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故當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3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印正德包裝印務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波,住四川省廣漢市。 再審申請人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芳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印正德包裝印務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印正德公司)、劉波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7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五芳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