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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訂好日期的婚禮,受疫情影響被迫推遲,那么已支付的婚慶定金是否可以退還?近日,開化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
2021年10月,張某與胡某達成婚禮拍攝協議,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張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禮被迫推遲,張某遂告知胡某婚禮延期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婚禮日期敲定后,胡某卻稱當天已安排拍攝無法為張某提供服務。張某便要求胡某退還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則認為無法提供拍攝不是因為其個人原因造成的,只能退還部分定金。
張某不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胡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婚慶服務合同履行推遲系疫情影響,屬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歸責于雙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無過錯。
原告通知被告婚禮延期舉辦,因被告另有拍攝計劃無法為原告提供拍攝服務,故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該服務合同應當予以解除。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慶服務合同,被告退還定金2000元。
本案中,由于受到當前疫情的影響,當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條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等待不可抗力過后再繼續履行合同。故而,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但應當注意,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定時,因及時告知對方,讓對方知曉受不可抗力影響而可能產生的后果;就當前疫情的嚴重程度,提供由政府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指示、精神等,作為證明文件。
此外,如日常的商業行為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因疫情暴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任何一方仍可解除合同且免除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