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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02 2022
    百問通
    作為用人單位,也就是用工主體,勞動用工的規范性不管對企業還是對勞動者而言,都相當重要,如今勞資糾紛日益凸顯,用工成本加大,如何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企業效益之間尋找平衡點值得我們去探索。本文主要從如何規范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 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般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在三個月-六個月之間。這里重點說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比如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說明了要...
  • 04-02 2022
    百問通
    《物權法》時代,按以物抵債的約定時間劃分,分為未屆清償期的以物抵債和已屆清償期的以物抵債。對于未屆清償期的以物抵債,通說認為,具有流質條款的性質,應認定無效。對于已屆清償期的以物抵債,學說上則有“代物清償說”與“諾成合同說”之區別。齊精智律師提示《民法典》頒布后上述學說不再妥適,無論履行期屆滿之前還是之后都不能依據禁止流質而判定無效。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物權法》時代,履行期限屆滿前有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以物抵債就歸屬于債權人的約定,因違反禁止流質或流押的規定的無效。 1、《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論述:①要旨:《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均規定,抵押權人(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法律設定禁止流抵、流質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考慮,防止居于優勢...
  • 04-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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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生前立下遺囑 婚前的房子贈與弟弟 但丈夫李先生仍可常住 但前段時間 李先生發現 妻弟把房子掛網上出售 這會影響自己居住嗎? 妻子將房子贈與弟弟 許諾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 2006年,李先生與許女士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患病的許女士立下遺囑,表示自己過世后,將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贈與其弟許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許女士病逝后,許先生與李先生為許女士遺產對簿公堂。經查,這套房屋為許女士婚前財產。 2016年11月,洪山區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許先生所有,李先生擁有該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判決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內,許先生未曾打擾。 發現妻弟將房子掛網上賣 李先生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物權編新增了居住權相關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無論是通過合同還是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都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這既是對居住權人自身權利的有效保護,也可以避免設有居住權的房屋在后續買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法律風險。 今年初,李先生發現自己...
  • 03-29 2022
    百問通
    以房抵債實質上屬于以物抵債,又稱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債務的行為。主要特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以債務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替代原合同所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那么,在以房抵債過程中應注意什么呢? 一、以房抵債是債務人對原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單單一方提議債務人以房抵債,不能形成以物抵債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以房抵債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債務的行為。因此,以房抵債是對原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償債務的合意。” 二、以房抵債在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以房抵債協議并不形成優于其他債權的利益,不能認定由此而產生的物權期待權及物權本身。但是,以房抵頂工程款形式,是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所享用建設工程...
  • 03-29 2022
    百問通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未訂合同,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可免責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崗位為客戶服務,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詢公司發電子郵件告知滯留在河北家鄉的陳某將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陳某回復稱,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階段無法回到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其將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時間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8日,陳某從河北家鄉返回北京,由于雙方未能就工資調整達成一致,陳某未與教育咨詢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并于次日離職。2020年5月6日,陳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教育咨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828元。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釋明,陳某撤回其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在勞動...
  • 03-17 2022
    百問通
    近期 疫情防護形勢嚴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警方提醒廣大人民群眾 以下3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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