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實質上屬于以物抵債,又稱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債務的行為。主要特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以債務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替代原合同所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那么,在以房抵債過程中應注意什么呢? 一、以房抵債是債務人對原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單單一方提議債務人以房抵債,不能形成以物抵債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以房抵債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債務的行為。因此,以房抵債是對原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償債務的合意。” 二、以房抵債在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以房抵債協議并不形成優于其他債權的利益,不能認定由此而產生的物權期待權及物權本身。但是,以房抵頂工程款形式,是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所享用建設工程...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未訂合同,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可免責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崗位為客戶服務,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詢公司發電子郵件告知滯留在河北家鄉的陳某將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陳某回復稱,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階段無法回到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其將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時間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8日,陳某從河北家鄉返回北京,由于雙方未能就工資調整達成一致,陳某未與教育咨詢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并于次日離職。2020年5月6日,陳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教育咨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828元。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釋明,陳某撤回其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在勞動...
近期 疫情防護形勢嚴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警方提醒廣大人民群眾 以下3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