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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未訂合同,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可免責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崗位為客戶服務,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詢公司發電子郵件告知滯留在河北家鄉的陳某將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陳某回復稱,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階段無法回到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其將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時間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8日,陳某從河北家鄉返回北京,由于雙方未能就工資調整達成一致,陳某未與教育咨詢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并于次日離職。2020年5月6日,陳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教育咨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828元。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釋明,陳某撤回其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教育咨詢公司履行了通知陳某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其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如果繼續讓教育咨詢公司承擔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允。對此,《解答》第三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已提出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該期間未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仲裁委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