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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觸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
法定代表人:賈晨,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英波,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華多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金帶街**金華CRC文化創意園A4-312Fv>
法定代表人:辛磊,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書澄,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觸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觸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華多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勝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滬73知民初13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觸控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一)觸控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主要辦事機構在北京,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1.本案中,觸控公司直接簽訂的全部協議共計三份。在該三份協議中,觸控公司均將北京的聯系地址寫入合同,具體為“北京市朝陽區宏昌路望京西園二區220號”,該地址觸控公司至今仍在使用。觸控公司之所以將合同的聯系地址確定為北京,正是因為其主要辦事機構在北京,涉案協議足以證明觸控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在北京。2.觸控公司提供了其自2018年2月開始租用上述北京地址的租賃合同、租金付款證明、租賃費發票,證明觸控公司自與多勝公司合作之日起,就一直在北京地址開展經營活動。3.觸控公司提供了其北京分公司的營業執照,以及北京分公司的職工社會保險記錄、上海總公司的職工社會保險記錄。分公司并非獨立的法人,其性質為公司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經營地址同時也為公司的經營地址。經對比上海總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職工社會保險記錄可知,上海總公司只有1名員工,而北京分公司有39名員工。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觸控公司的主要人員和業務在北京,即觸控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北京,并非上海。(二)法人的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非登記機關登記地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法人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未規定法人登記地址為法人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六十三條第一句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該語句是一個確定性法律規范,明確了法人的住所應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故未經法律許可,不能再對其進行具體、個別的調整。該條第二句規定:“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該語句是一個調整性法律規范,由假定和處理兩因素構成。“假定”是指明規范的生效條件為“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處理”是指符合前述規范條件的“需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調整性規范的作用在于規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為了積極確認和引導社會關系的,而未對違反規范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無法推出“未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的,則以登記住所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后果。況且,未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的,完全可以適用行政法律規范進行調整,但不能否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屬性。原審法院依照民法總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認為其對本案有管轄權,該認定錯誤。(三)不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地址經營是社會常態現象,以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認管轄符合立法者原意。我國目前的經濟活動中存在一種普遍現象,即投資人為了減輕公司經濟壓力往往將公司注冊在稅收優惠地區,但公司注冊后并不在注冊地當地經營,而是選擇在經濟發達的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經營。無論法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還是原告所在地管轄,立法者的初衷都是為了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或有利于案件事實調查。如果“一刀切”地以登記機關;地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地址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相違背。綜上所述,本案應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多勝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二審查明:
(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關于觸控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觸控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5日,該公司登記的住所是“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668號287K室”,負責其信用信息的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公司登記的企業通信地址自2014年至2018年始終為“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668號621室”。觸控公司的投資人原為北京觸控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5月9日變更為賈晨、關偉。
(二)觸控公司為證明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宏昌路望京西園二區220號,在向原審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提交了8份證據:1.租賃合同;2.租賃費用付款銀行回單;3.租賃服務發票;4.定制補充協議;5.觸控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執照;6.觸控公司北京分公司注冊地址使用合同;7.觸控公司2020年3月的員工社保記錄;8.觸控公司北京分公司2020年1月-2月的員工社保記錄,共同用以證明觸控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陽區宏昌路望京西園二區220號。
經本院核查:證據1-3中的租賃合同、付款銀行回單和發票的租賃交易雙方為觸控公司和北京觸控科技有限公司。證據4的全稱為“《游戲發展國》游戲定制開發合作協議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甲方(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將原合同《游戲定制開發合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丁方(多勝公司),乙方(北京觸控愛普科技有限公司)將原合同《游戲定制開發合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丙方(觸控公司)。證據4的首部顯示觸控公司和北京觸控愛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聯系地址均為“北京市朝陽區宏昌路望京西園二區220號”。證據5-6,顯示觸控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注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89號1層A1043。證據7顯示觸控公司于2020年3月在上海交納的員工社保記錄顯示社保賬戶繳費人數為1人。證據8顯示觸控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1月-2月在北京交納的員工社保記錄顯示社保賬戶繳費人數為39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因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引發的地域管轄權爭議,焦點問題為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觸控公司對原審法院以其住所作為確定本案地域管轄連結點不持異議,但對原審法院就其住所所在地的認定理由和結論有異議。結合觸控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評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根據該條規定,在根據法人住所地確定地域管轄連結點時,應當首選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只有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時,才將其登記地確定為其住所,進而確定地域管轄連結點。民法總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二)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由上述規定可知,公司在登記機關辦理主體信息登記時,住所是被要求登記的事項之一,公司選擇以何地登記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公司辦理住所登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公司的住所須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第二,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第三,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由此意味著,一方面,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主要事項登記時,對所填寫的內容具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公司在辦理登記時應當合理預見,一旦其將所填寫的信息(例如住所信息)向登記部門提交,后者會根據其提交的信息對外公示,社會公眾也會對代表國家行使市場監管公權力的登記部門所發布的法人登記信息產生合理信賴。民法總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規定進一步表明,公司設立時在登記機關所作的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將產生公信力,善意的公眾基于對登記機關就法人登記事項所作的公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故,一旦法人在存續期間原先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其應當依法履行變更登記的手續,否則不得對抗善意不知情的相關公眾。總體而言,以上關于公司法人住所事項登記、變更事項登記和相關法律后果的規定,核心意旨均在于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因為這些屬于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本質歸根結底乃信用經濟和法治經濟。如果法人在登記部門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信息不可信賴,公眾勢必不得不自力調查法人的各項情況與登記信息是否一致,由此必然導致社會交易成本的提升和交易負擔的加重,顯然不符合市場交易透明化、規范化、法治化和可預期化的市場經濟要求。因此,將法人在市場監管登記部門登記的住所作為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連結點的依據,于法有據。合同一方當事人基于對登記部門公示的法人登記信息的信賴而確定該法人住所,進而當與該法人發生合同糾紛時以此確定管轄法院尋求司法救濟,自為法律所允許,此亦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應有之義。
具體到本案,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觸控公司企業信用信息的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觸控公司的登記住所為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該登記住所在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轄區內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進一步顯示,自2014年至2018年,觸控公司一直穩定地將“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668號621室”作為其通信地址,該通信地址與其登記的住所基本吻合,由此進一步表明觸控公司系以其登記的住所對外開展業務活動。上訴稱應將“北京市朝陽區宏昌路望京西園二區220號”確定為其住所,但該住所顯然不在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范圍內,而觸控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在北京市有關市場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了登記住所變更的手續并獲得受理作為法人,客觀上不排除其確有可能存在多個從事業務活動的經營場所,但其將“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668號287K室”登記為其住所,而且多年來持續、穩定地將“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668號621室”對外公示為其企業通信地址,此舉即對社會表明其主動選擇將上述地址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公司住所,相應的,其自當承受基于意思自治自行選擇登記住所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系依法設立的法人,理應知曉善意不知情的公眾會根據相關法律、條例的規定,將其在登記部門登記的住所合理信賴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觸控公司關于“不應當因為其未將其真正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就以其登記住所認定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理由,既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尊重和對相關法條精神的曲解,也是社會公眾不恪守誠信原則的表現,本院對此不予認同。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基于觸控公司登記的住所具有公示效力,將該登記住所認定為其住所地,進而基于該住所位于該院轄區認定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觸控公司另上訴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宏昌路望京西園二區220號”,但根據其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或只能說明其在關聯企業北京觸控科技有限公司處為其員工租賃了相應的辦公工位,或只能說明其在涉案合同文本中選擇了一個位于北京的聯系地址,或只能說明其在北京市設立有分公司,又或只能說明其為在北京分公司的員工繳納了特定月份的社保,均不足以充分證明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是其上訴所稱的上述北京地址。相應的,原審法院對觸控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不予采信并無不當,本院亦予維持。
綜上所述,觸控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何 鵬
審判員 歐宏偉
審判員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羅 浪
書記員 管 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