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08號:浙江隆達不銹鋼有限公司訴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2月25日發布) 指導案例108號 【關鍵詞】 民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合同變更/改港/退運/抗辯權 【裁判要點】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享有要求變更運輸合同的權利,但雙方當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托運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承運人也可相應行使一定的抗辯權。如果變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難以實現或者將嚴重影響承運人正常營運,承運人可以拒絕托運人改港或者退運的請求,但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不能變更的原因。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6條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浙江隆達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達公司)由中國寧波港出口一批不銹鋼無縫產品至斯里蘭卡科倫坡港,貨物報關價值為366918.97美元。隆達公司通過貨代向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