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在起訴期限已超過的情況下,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雖然告知了原告有權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從維護起訴期限制度從而維護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出發,不應認為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已經喪失了的訴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重新取得。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最高法行申174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紀俊戰,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縣。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滄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滄縣新華區黃河東路**。 法定代表人:吳向東,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原審第三人:王龍金,男,1938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縣。 再審申請人紀俊戰因訴河北省滄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審批行為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行終字第14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賀小榮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麻錦亮、代理審判員楊科雄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紀俊戰向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