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變更、解除制度的整合與完善 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將民事合同之情勢變更、法定解除制度參照適用于行政協議,應當如何與行政主體單方變更解除制度相互銜接?結合既有規范及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可以看到,當發生協議相對人根本違約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時,締約行政主體在原則上皆應參照適用民事合同之情勢變更、法定解除制度;而僅在締約行政主體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之客觀事變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變化,并且涉案具體情形滿足行政協議下單方高權行為之行使條件時,締約行政主體才可以適用行政協議單方變更解除制度。為了完善兩項制度的銜接,未來還需提升單方變更解除行為對協議相對人及社會公眾的可預期性,并完備締約行政主體在行政協議中主張情勢變更的配套制度。 關鍵詞 行政協議 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 根本違約 公共利益 目 次 一、引言 二、行政協議的單方變更與單方解除 三、民事合同情勢變更與法定解除制度的參照適用 四、制度整合與完善路徑 五、結語 &nbs...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公安局,住所地某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漢族,住南通市崇川區。 上訴人某市公安局因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海門市人民法院(2016)蘇0684行初24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市公安局的紀委書記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王某系蘇A×××××奧迪小型越野客車的車主。2016年2月16日11時30分許,王某在某市呂四法庭門口與案外人龔某、高某等人發生爭執,龔某報警。某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處置,經現場了解,系龔某等人稱與王某存在經濟糾紛,發生揪扭。處警結果為:情節輕微,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后王某離開現場,其所駕駛的蘇A×××××奧迪小型越野客車留在呂四法庭門口。龔某、高某等人為防止王某將車開走,將車輛輪胎放氣。當日晚上7時許,王某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