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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新德、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等與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當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黃濤,局長。
出庭負責人李廣林,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仁杰,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宋秀華,山東煙泰光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事實認定
原告申請被告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內容:
據《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依法向你機關申請書面公開位于山東省海陽市龍山街道海陽市德軍興隆家庭農場67.2畝土地(濱海西路南、馬河港橋東,所在新民村農用地計3000余畝)被征收轉為建設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國務院就該宗土地做出的批復文件、目錄和編號;
2、山東省政府就該宗土地做出的批復文件、目錄和編號;
3、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征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供地方案;
4、預征收土地告知書(包括但不限于擬征收公告等);
5、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知情、確認的有關情況材料;
6、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7、案涉地塊的征收決定或征收決定公告等政府信息;
8、案涉地塊的安置補償方案或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2020年4月10日
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
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2020年4月13日
被告是否對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了答復:是(√)否()當場答復()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時間:2020年4月24日
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文號及主要內容:煙自然資規公復[2020]59號“海陽市龍山街道海陽市德軍興隆家庭農場67.2畝土地(濱海西路南、馬河港橋東,所在新民村農用地計3000余畝)"征地信息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現予告知: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2020年7月15日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
向被告申請獲取信息,被告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院認為
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本案有效證據:是(√)否()
被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本案有效證據:是(√)否()
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訴訟屬于以下情形:
政府信息不存在(√)
庭審中,被告陳述:2014年的土地征收信息都在被告的征收信息專門網站公開,被告接到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查詢了該網站,并與海陽市自然資源局進行了核實,涉案土地未進行征收轉用,所以查詢結果就是無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告對被告上述無異議,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制作或者保存有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包新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包新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