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