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是指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該合同權利義務尚未終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協議解除。在本期分享中,本律師向各位介紹的內容是關于單方解約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約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為方便當事人及時有效的解除合同,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一定要具體、可操作,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可能會引發爭議,越具體越好。同時,還要明確另一方在收到了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配合辦理解除合同后續事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防止一方拖延履行,造成另一方損失持續擴大。 二、法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
-
裁判要旨 涉案《證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處加蓋公司印章,與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雖然該《證明》系“先蓋章后打印”,但本案無證據證明存在盜蓋印章之事實,故該先行蓋章行為具有概括性授權和追認屬性。 案例索引 《四川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區海鳳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號】 爭議焦點 “先蓋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屬性應該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審查,國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貸關系存在本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經鑒定,“3.20《承諾書》”及“4.2《證明》”上出現與誠信公司、國豐公司備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備案印章。國豐公司印章被偽造的事實雖然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審法院依據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繼續審理本案,并無不當。國豐公司主張&l...
-
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據各個地區的地方立法確定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時數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注:上述計算公式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時用于計算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法定工作時間,進而判斷有無延長工作時間。 5.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 7.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8小時。 8.計時工資=工資標準×應支付工資的期間。(工資標準依據雙方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9.計件工資=計件單價×計件數量。(具體根據實行的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計件方式,以及雙方約定的具體計算方法確定) 10.提成工資=提成基數×提成系數。 11.獎金、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雙方的約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法...
-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啟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原有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許多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基礎上,完善了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規則。 一、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特殊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在《九民紀要》規定公司對外擔保...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