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以表決權比例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為生效條件,董事會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數過半數作為生效條件。齊精智律師提示董事會依法作出生效決議后,公司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內容的,股東會或公司無權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越權行使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就同一議題重新作出股東會決議。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會依法作出生效決議后,公司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內容的,公司股東會或公司均無權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就同一議題重新作出股東會決議。 公司股東會無權確認或者撤銷董事會決議無效 (1)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公司股東會有權作為原告訴訟確認董事會會決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也沒有將公司股東會作為有權確認董事會無效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