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寫在前面 明明是幫老板、朋友擔任掛名股東,卻因公司陷入訴訟,而導致股東責任。 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實際股東? 如何將股權還原給實際股東? 二、與股權代持相關法律規定 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當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轉賬的時候,有可能造成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同,股東由此就可能要為公司的債權人埋單。那么,如果判斷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11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三家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除上述財...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楊喆律師</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學院,擅長領域:公司法、股東糾紛、企業改制、企業法律顧問。</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寫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資屬于重大事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增資需要超過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投票通過。</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未通知小股東增資事宜,小股東可以侵犯增資優先權訴請增...
01 員工因疫情防控緊急措施無法外上班,工資可以全額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20]38號)第5條的規定,勞動者請求新冠肺炎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廣東省人社廳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置導則》第三條也明確:“對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02 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無法上班,工資可以全額拿 這里要注意,被隔離者本身無過錯才可,如果違反防疫規定的,則不可以。如廣東省高...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啟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原有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許多修改,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基礎上,完善了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規則。 一、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特殊規定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在《九民紀要》規定公司對外擔保...
冷庫作業感染新冠肺炎 居家辦公發生人身傷害 連續參與疫情防控累倒在家里 …… 疫情期間 勞動者發生這些情形 能否認定為工傷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