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該條法律規定從立法上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給予了明確的肯定,是法律賦予律師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實踐中,卻很難得到落實。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限制并沒有作出相應的修改,《律師法》作為特殊主體法,了解的人并不多,律師到具體部門辦事情,由于相關工作人員對《律師法》并不了解,加之原有的舊規定沒有改動,與他們談論法律適用問題又難以溝通,因此總會造成律師辦理一般民事案件中調查取證仍然非常困難。 筆者前段時間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持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執業證前往檔案局調取當事人的婚姻檔案信息,但卻被檔案局工作人員拒絕...
1 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補充】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2 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締結婚姻目...
前言: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如夫妻雙方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0萬元。”在忠誠協議簽署后,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能否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要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0萬元?對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 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理解適用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