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的違約責任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其內容主要為一旦出現一方不履行忠誠義務時,可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 ,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夫妻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大致包括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發生不忠行為則必須離婚,同時有不忠行為的一方將喪失子女探視權、監護權,并于婚后放棄共同財產中的部分歸對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如夫妻雙方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
“假離婚”并非法律術語,意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待既定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行為。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規避夫妻債務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謀離婚的形式來達到目的。然而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的通謀離婚很可能演變為因一方拒絕復婚導致最終徹底分手。 那么,如何評價“假離婚”時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以及應否按照該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新頒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此有無相關規定呢?今天京小槌通過一個具體案例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案情回顧: 王某與林某于198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現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簽署《說明》,內容如下:王某、林某去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方便海淀某小區201號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財產不做分割,是共同財產。次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如下:北京海淀區某小區201號為王某、林某共同財產。新購朝陽區某小區506號房屋也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簽訂該《協議書》當日,雙方登記離婚。離婚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