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上述規定,...
一、【裁判規則】人身保險如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婚生子女作為受益人保險一般不予分割,保險與孩子共同歸由一方。 案情概要:妻子起訴丈夫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婚生子何某愿意隨被告生活。2005年原被告為婚生子何某投保國壽英才保險一份,離婚訴訟期間已欠兩年保險費。(2014)高民初字第678號 法院判決結果:因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隨被告何某生活,國壽英才保險一份歸被告何某所有(保險費由被告續交)。 二、【裁判規則】保險費在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交納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前退保,保險金及紅利應平分。 案情概要:原、被告婚姻期間,被告作為投保人為原告投保分紅型保險,共交保險費18600元,2012年10月被告辦理退保時得保險金及紅利共16678.61元。離婚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該部分保險的保險費,并請求分割9300元。(2013)平民初字第03720號 法院判決結果:對原告要求分割的該分紅型保險費,因該保險費系在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交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在離婚前辦理退保手續,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并未對該部分財產...
魯法案例【2021】464 訴訟離婚中 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作為區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應當對婚前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經營、離婚的真實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未滿一年的,不準離婚。 // 基本案情 張某訴稱:張某與田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張某某,現已成年。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田某甚至經常動手毆打張某。2020年曾經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某離婚。 田某辯稱:張某所述婚姻狀況及婚生子狀況屬實,自2018年10月份之后,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經常吵架,發生過肢體沖突,田某沒有打過張某,張某打過田某,考慮雙方結婚20多年,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