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但要必須拿出證據來。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離婚案件無外乎三點,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下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案的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