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十九條明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了在因脅迫撤銷婚姻的情況下,...
類某、羅某1婚姻無效糾紛民事再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魯1328民再12號 當事人 原審原告:類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建,山東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羅某1。審理經過 原審原告類某與原審被告羅某1宣告婚姻關系無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魯1328民初520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判決書確有錯誤,予以再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魯1328民監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審原告類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建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羅某1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類某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1、請求撤銷(2018)魯1328民初5206號民事判決書;2、宣告原審原告類某與原審被告羅某1宣告婚姻關系無效;3、本案訴訟費由原審被告羅某1承擔。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羅某1未作答辯。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審...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曹某要求梁某給付離婚協議約定50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首先,根據雙方的離婚時間及《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可以確認梁某應在2014年6月6日前支付曹某5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系爭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于2016年6月6日屆滿,但訴訟時效屆滿前,曹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梁某發送短信提出履行請求,梁某對該條短信予以回復,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故系爭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自2014年12月28日起重新計算至2016年12月28日屆滿。 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民法總則》實施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經屆滿的,義務人已經確定取得了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該抗辯權不因《民法總則》施行而消滅。曹某主張梁某給付涉案債務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于2016年12月28日屆滿,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訴訟請求 曹...
魯法案例【2021】464 訴訟離婚中 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作為區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應當對婚前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經營、離婚的真實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未滿一年的,不準離婚。 // 基本案情 張某訴稱:張某與田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張某某,現已成年。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田某甚至經常動手毆打張某。2020年曾經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某離婚。 田某辯稱:張某所述婚姻狀況及婚生子狀況屬實,自2018年10月份之后,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經常吵架,發生過肢體沖突,田某沒有打過張某,張某打...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十起2021年度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路某某訴陶某甲離婚糾紛案——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不僅限于法定事由 案情簡介:原告路某某與被告陶某甲經人介紹認識,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后開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5月14日日生兒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兒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兒子陶某丁。兒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兒陶某丙現一直隨被告陶某甲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判決離婚應當以夫妻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鑒于被告陶某甲同意離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堅決離婚的態度,可認定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以盡量不改變孩子的居住環境為宜,法院酌定長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女兒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撫養,撫養費自理。離婚...
【關鍵詞】 婦女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反家庭暴力 尊重家暴受害人真實意愿 【要旨】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的協作配合,形成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合力。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對懼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訴,未獲得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幫助的,檢察機關可依申請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維權。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9日,張某云與張某森登記結婚。2019年6月,因張某森實施家庭暴力,張某云起訴離婚。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邑縣法院)審理后認定,夫妻雙方結婚十余年,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關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雖然張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傷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達到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并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考慮到雙方婚后育有兩個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離婚往往會對孩子成長產生不利影響,為顧及雙方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