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張家港某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公司因的股東為原被告兩人,并無其他股東。原被告均有共同經營該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財產分割的比例,繼續分割股權,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合法有效。 案例3:離婚時被告名下存款余額系原、被告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現原告主張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不足以維持婚生女實際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等正當情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離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及分擔大額教育費、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張的涉案房產尚不具備過戶條件及分割條件,可待條件具備后另行主張。 案例6:原告要求分割盧某領取的拆遷補助費、臨時...
一、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問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審理該類案件需嚴格依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該類案件的審理質量與效率,現以典型案件為基礎,對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張某與高某原系夫妻。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給張某75萬元用于其婚內購買房產,轉賬匯款單的附言注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訴張某離婚并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簽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于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