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為夫妻 按民間傳統觀念來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實上并非這么簡單純粹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財產問題 問題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共債共簽;二是另一方事后追認;三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除此之外,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情形司空見慣,這些情形通過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就可,但有一種特殊的情形較為難以處理,那就是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舉債的問題,...
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 1. 在訴訟中,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該調解協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為由申請再審?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 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于結婚前或離婚后,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并執行其財產。 3.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
085.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 答: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不對的。 其理由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具體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務中很少出現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形。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并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既然不構成贈與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民法典》加以撤銷...
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陸陸續續向婚外異性轉款,離婚后被女方發現,現女方訴請法院要求婚外異性將款項全部返還給自己,法院會支持么? 裁判要旨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向婚外異性贈與大額錢款的行為顯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該行為明顯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現夫妻兩人雖已離婚,但該狀況并不影響兩人仍可以共有財產,在相關當事人并無分割訴請的情況下,相應錢款應當恢復其原始狀態,全額返還。 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9305號 案情 陸某與陳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記結婚。然而,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某與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并開始同居。其間,陳某陸陸續續向胡某轉賬40萬元。 2019年6月,陸某與陳某登記離婚,陸某與陳某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車輛、案外人彭某處的債權作出了分割約定,但未處理上述40萬元。 陸某知曉后,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訴稱陳某未經陸某同意,向胡某...
裁判要旨 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本案債務人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任由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女兒唐敏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綜合本案全部事實和雙方的特殊關系,對女兒唐敏賬戶凍結后其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閆淑君、唐敏與武仁意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案》【(2019)最高法民申5601號】 爭議焦點: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資金時,法院可以直接凍結接收方的賬戶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關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指夫妻內部關系而言,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閆淑君在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了兩份有財產分割內容的協議書,其中,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關于共同財產分割只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