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先生與徐小姐結婚后,于2014年8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張先生,幾年后張先生與購房者劉某簽訂了房屋買房合同并約定該房屋的售價為420萬元,劉某先支付400萬元,余款在辦理房屋過戶時付清。劉某于2017年9月支付了購房款,并于同年11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付清尾款。2019年2月,徐小姐找到了劉某,稱其不知此房屋被出售,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她既出了房款,又是房屋的共有人,未經其同意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劉某搬出。而劉某則認為張先生已經將該房屋賣給自己,且自己已經支付了房款,因此不同意搬出。于是徐小姐就以買賣合同未經其同意為由,將張先生和劉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由劉某返還涉案房屋。 上述這種類型的案件相信很多朋友都應該聽說過,那么法院是否會支持劉小姐的訴求呢?就此本文將重點討論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有不動產之法律后果。 出賣人配偶反對,已簽訂的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上述案件中,有觀點認為由于房屋是雙方在婚后出資購買,即使房屋權利人僅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房屋屬于...
【裁判摘要】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男方名下,且系男方在其與女方登記結婚之前購買。男方與女方雖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女方單獨所有,但雙方并未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依照上述規定,案涉房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女方主張案涉房屋歸其所有,于法無據。法院輪候查封案涉房屋,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2)京執復77號 復議申請人(案外人):韓京,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被執行人:田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張文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劉耕宏(曾用名劉清合),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山連水,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張曉東,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復議申請人韓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