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丈夫因公司發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償還,出借人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海淀法院經審理,因證據無法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判決由丈夫個人償還。 案 情 簡 介 林先生與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業務發展為由向林先生借款,雙方于2017年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金額為100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后,王先生僅向林先生償還了本金20萬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討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同時由于王先生與其妻子劉女士共同持股經營紅杉公司,該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林先生認為此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要求劉女士與王先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劉女士辯稱,林先生與丈夫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并沒有自己的簽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間借貸情況,自己從始至終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該筆資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紅杉公司于2018年注冊成立,遠遠晚于借款時間,該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閉了,自己從未參與經營,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經營的另一家綠木公司,自己并非綠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