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就很簡單嗎?不,絕對不是那么簡單的事,就拿離婚協議來說,就有很多坑,如果約定不明,可能會給彼此未來造成很大麻煩。這份民法典施行后全新版本“離婚協議”供參考。 無論怎樣,祝您家庭幸福,多溝通、多寬容,想一想人生若只如初見,你是愛TA的。 首語 《離婚協議書》該怎樣寫才更完善?很多人起草離婚協議書時,只關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其實,以下這些問題也要注意,不能忽視或者遺漏: 1. 戶口處理 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 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的手續,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才能辦理。 因此應在協議中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來約束當事人。 2. 姓氏處理 若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這樣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責令恢復姓氏。 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約定足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盡量減少訴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經歷過離婚訴訟的人或者是代理過離婚案件的人都清楚,在離婚案件中,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其實,在筆者看來,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更為棘手的問題是共有財產中夫妻共有的且共同喂養的寵物的分割問題,即歸屬哪一方繼續喂養該寵物的問題。前不久,一位律師同行說起了他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夫妻二人就一只寵物狗歸誰喂養的問題花去了他在本案中的大半時間。筆者聽后,真的是感慨良多。 本案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孫某(男)和胡某(女)是由單位同事戀愛后結為夫妻的。二人有一個共同的愛好——飼養寵物狗。在結婚第一個月二人就共同選擇購買了一只寵物狗,取名“歡歡”。二人對“歡歡”的關懷可以說是無微不至的,例如,在一次假期中,二人共同出去旅游了三天,特意找了一位親戚來照顧“歡歡”,回來后,認為這位親戚對“歡歡”的照顧不夠好,二人便決定不再同時出去旅游了,總要有一個人在家照顧“歡歡”。二人結婚三年多一直沒有要孩子,有人問起來,二人都說過有“歡歡&rdq...
一、加名字有用嗎? 答案毋庸置疑,有用。 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采取登記主義;不動產物權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房產證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資購買,夫妻雙方均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后,夫妻雙方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則需要看登記的具體情況: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并載明了各自份額比例,則屬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產份額的分割。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對權利狀況進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確定各自占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則需要法院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三、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分割房產時,既需要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也需要確定雙方...
一、寫在前面 離婚后,如果一方將已經分割股權的公司進行掏空,如何司法救濟呢? 是否可以基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二、損害公司利益的相關法律規定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02《公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2021.12.24 第一百八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三、如何認定惡意掏空公司財產行為? 惡意掏空公司財產,既包括直接將公司賬戶資金轉移至自己或自己控制的其他賬戶,也包括對外明顯不合理支付費用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其中,后者的認定在司法審查上往往因舉證困難,容易被忽視。 對外不合理支付行為本質上系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的認定要素須滿足(1...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條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陳某系李某某、陳某某之子。2015年11月,李某某和陳某某分別向陳某銀行卡賬戶轉入2.9萬元和2萬元。陳某使用上述銀行卡購買轎車一輛,并于2015年12月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2016年5月,陳某向李某某、陳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其于2015年11月因購買車輛而向李某某、陳某某借款4.9萬元,其中李某某出借2.9萬元、陳某某出借2萬元。 2018年6月,李某某、陳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吉某歸還借款本金4.9萬元及相應利息。另查,陳某和吉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且簽有婚前財產協議,但婚后矛盾不斷,2016年初起分居,同年7月,陳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陳某再次起訴離婚。 【分歧】 本案中,關于陳某向李某某、陳某某所出具借條上的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條雖然只有一方簽字,但款項是用于了購車,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條沒有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無法證明存在真實的借款合意,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21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洪,男,漢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凱,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熊善水,男,漢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萬梅珍,女,漢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再審申請人秦洪因與被申請人熊善水、萬梅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2020)贛民終9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