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過離婚訴訟的人或者是代理過離婚案件的人都清楚,在離婚案件中,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其實,在筆者看來,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更為棘手的問題是共有財產中夫妻共有的且共同喂養的寵物的分割問題,即歸屬哪一方繼續喂養該寵物的問題。前不久,一位律師同行說起了他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夫妻二人就一只寵物狗歸誰喂養的問題花去了他在本案中的大半時間。筆者聽后,真的是感慨良多。
本案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孫某(男)和胡某(女)是由單位同事戀愛后結為夫妻的。二人有一個共同的愛好——飼養寵物狗。在結婚第一個月二人就共同選擇購買了一只寵物狗,取名“歡歡”。二人對“歡歡”的關懷可以說是無微不至的,例如,在一次假期中,二人共同出去旅游了三天,特意找了一位親戚來照顧“歡歡”,回來后,認為這位親戚對“歡歡”的照顧不夠好,二人便決定不再同時出去旅游了,總要有一個人在家照顧“歡歡”。二人結婚三年多一直沒有要孩子,有人問起來,二人都說過有“歡歡”就夠了。在二人結婚的第四個年頭,二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在協商離婚過程中,就是因為對“歡歡”的歸屬問題不能達成協議,胡某只好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歡歡”歸自己喂養和其他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孫某為了能取得“歡歡”的“撫養權”還特定聘請了律師。
在第一次開庭后法官主持的調解中,二人對解除婚姻關系,對“歡歡”之外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基本可以達成一致,但唯有對“歡歡”的歸屬問題都互不相讓,都述說了自己對“歡歡”的付出和對“歡歡”喜歡,雙方都志在必得。法官規勸二人回去都好好考慮,擇機再調解一次。
經過孫某的代理律師與孫某和法官的溝通,律師就“歡歡”的歸屬問題提出一個調解方案:將“歡歡”帶到法庭來,當著法官的面,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作出某些動作,看“歡歡”是愿意走向原告還是走向被告。“歡歡” 走向誰就歸屬于誰,因為這說明“歡歡”和誰的的感情更深、更愿意和誰在一起。或者雙方就“歡歡”的歸屬問題進行競價,出價高者得。無論“歡歡”最后歸屬誰,另一方均有探望權。主審法官將該調解意見征求原告和被告的意見,雙方均表示同意照此辦理。
在第二次調解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官主持下,都使出渾身解數招引和引誘“歡歡”,經過數十分鐘的“較量”,最后“歡歡”走向了被告孫某。雙方以被告取得“歡歡”的“撫養權”,原告對“歡歡”有探望權的形式,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
就離婚案件來說,夫妻共同所有的寵物,其性質當然是屬于財產范疇的。但同時,它又和一般的財產不同,夫妻作為該寵物的飼養人是和該寵物有感情聯系的,甚至是很深的難以割舍的感情。由于我國法律及法律解釋均沒有就夫妻離婚時關于共同所有的寵物分割作專門規定,在雙方就寵物調解不成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則又必須判定歸屬一方所有的情況下,那么,如何判斷才是公平合理呢?筆者認為,主要應當把握這樣兩點:
其一,遵循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因為寵物畢竟是物,物是為人服務的,的用來滿足人的需求的。我國《民法典》第1156條關于“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規定,這里雖然說的是遺產分割,但其他財產的分割,也應當遵循同樣的道理。例如,夫妻共有的寵物是妻子喂養的時間更多,且妻子身體不好,沒有工作,把該寵物當作一種寄托的,那么,該寵物則對妻子的生活則更為重要一些,盡管丈夫也非常喜歡該寵物。再比如,丈夫是寵物的研究者,自家的該寵物就是他的一個研究對象,那么,該寵物對丈夫則更重要一些,盡管妻子對該寵物也很喜歡,在離婚時就應當判歸丈夫所有。
其二,也必須考慮寵物畢竟不是一般的物,它是喂養人傾注或者說寄托一定感情的物,一般來說,喂養和伺候它的時間越長、付出的心力越多,感情也就越深。因此,在離婚案件判定寵物歸屬的時候,就應當考慮上述因素。沒有取得寵物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探望權,也是應當予以考慮的。當然,還應當考慮的是,離婚后誰更有條件飼養該寵物,新的環境是否仍然適合寵物的飼養等,也都應當予以考慮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