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當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無權獲得相應賠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大謀,陜西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審申請人劉飚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亞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賠終10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飚以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