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林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2)刑三復73860660號 被告人李圣林,男,漢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區渾江大街通溝街十四委二組。2007年3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8年2月3日被假釋,考驗期至2008年3月7日止。2009年7月2日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2010年10月23日解除勞動教養。201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圣林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濱中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圣林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魯刑三復字第23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