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蘭師故意傷害罪(輕傷)刑事審判監督刑事通知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 (2021)新22刑申18號 吳蘭師: 你因自訴人胡富訴你犯故意傷害罪(輕傷)一案,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6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本院(2020)新22刑終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審法院部分事實未查明,判令吳蘭師賠償經濟損失58,711.14元無法律依據,拉胡富手中木棒行為是正當防衛”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原判認定自訴人胡富指控吳蘭師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判決被告人吳蘭師無罪,被告人吳蘭師與胡富爭執過程中拉拽木棒與自訴人胡富倒地、受傷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判決被告人吳蘭師賠償自訴人胡富經濟損失共計58,711.14元,并駁回了自訴人胡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你提出的“二審認定雙方各執木棒,在拉扯中胡富倒地受傷是錯誤的”申訴理由,經查,自訴人胡富指控你手執木棒擊打其頭部致其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判決對自訴人胡富的指控,認為該指控不能成立并判你無...
搜于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東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證融資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件裁定書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1)粵19民轄終69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搜于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道滘鎮新鴻昌路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782974319E。 法定代表人:林朝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東莞大道東泰卡布斯國際廣場B棟首層和二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698153841M。 負責人:吳忠爭。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海龍,廣東君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子華,廣東君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道滘鎮大嶺丫村新鴻昌路1號2棟6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3519808139。 法定代表人:林朝強。審理經過 上訴人搜于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東莞市搜于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