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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6月初,嚴進之通過他人介紹與QQ詐騙集團成員賴景榮相識后,賴景榮要求嚴進之為QQ詐騙集團利用他人信用卡支取詐騙款項,并允諾支付相應報酬。詐騙集團詐騙成功后,賴景榮通知嚴進之取款,嚴進之遂邀嚴林之一同實施支取詐騙款的行為。嚴林之負責在自動柜員機取錢,嚴進之負責拎袋在外接應。2015年6月8日、6月9日、7月29日,嚴進之、嚴林之先后三次利用QQ詐騙集團給予的銀行卡為QQ詐騙集團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支取詐騙贓款人民幣223萬余元,嚴進之從中獲取報酬1.2萬元,嚴林之從中獲取報酬5.5萬元。
2015年7月29日23時30分許,武漢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寧市山語城小區旁的***楓鈴路口公交車站將嚴進之、嚴林之抓獲,并從嚴進之處查扣作案用銀行信用卡51張、棕色帆布包及環保袋3個、棒球帽2個、手機2部及贓款438300元,從嚴林之處查扣作案中銀行信用卡3張、摩托車頭盔1個、手機1部及在武漢警方監督下嚴林之通過查扣的3張銀行卡支取被騙現金人民幣49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嚴進之、嚴林之伙同他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計人民幣22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4張,數量巨大,應當以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嚴進之、嚴林之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長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嚴進之、嚴林之是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然幫助取現,應當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而嚴進之、嚴林之持有他人銀行卡及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現系犯罪手段行為與犯罪目的行為的牽連,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以罪行較重的詐騙罪定罪處罰。對公訴機關關于嚴進之、嚴林之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詐騙罪兩罪指控,不予支持。最終長汀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嚴林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嚴進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綜合評述】
網絡詐騙是一種有別于普通詐騙的高科技犯罪,其隱蔽性、滲透性強,危害范圍廣。近年來,以通訊和互聯網為媒介的詐騙犯罪多發、頻發、且面廣量大、勢頭兇猛,已嚴重影響到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本案涉及到對牽連犯的認定與處罰的問題。本案中采取的對牽連犯從一重罪從重處斷的處罰原則,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充分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又能充分兼顧罪數形態理論體系的和諧與完整,能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把案件高發態勢壓下去,把實施違法犯罪的空間擠壓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