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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發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劉某利用微信虛假出售體溫槍和口罩被控詐騙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劉某為牟取賭博資金,在既無體溫槍、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可供銷售也無貨源渠道的情況下,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一次性口罩、體溫槍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虛假信息。被害人何某某系某分公司員工,因公司準備復工需購買體溫槍而聯系其朋友(該案證人)劉某某幫忙購買。劉某遂通過微信朋友圈聯系被告人劉某,代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購買300個體溫槍。被害人何某某按被告人劉某指示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定金40000元,隨后因被告人劉某稱體溫槍已發貨,何某某又支付了剩余款項36500元。另一被害人蔣某因疫情防控及復工需要購買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劉某謊稱可以向其提供一次性口罩30000個,蔣某遂通過微信轉賬向被告人劉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劉某騙取二被害人貨款共計106500元,用于網絡賭博,揮霍一空。2月25日被告人劉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為了獲取賭博資金而實施詐騙,且將詐騙所得贓款基本用于賭博,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利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利用疫情災害導致疫情防控用品供應緊張、購買困難的情勢,謊稱有一次性口罩、體溫槍等疫情防控用品出售而騙取他人財產,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系初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考量;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對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并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何某某的經濟損失76500元,退賠被害人蔣某的經濟損失30000元。
三、典型意義
2020年1月起全國范圍內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威脅,當前在全國人民齊心協力共同防疫和企業面臨復工復產的關鍵時刻,一次性口罩、體溫槍等成為人民群眾、企業復工復產所急需的疫情防控用品。本案被告人在這個特殊時期,不僅沒有積極支持防控,反而利用疫情災害導致疫情防控用品供應緊張、購買困難的情勢及受害人急于購買心理牟取賭博資金,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編造出售體溫槍、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虛假信息,騙取他人錢財,情節惡劣,社會影響大。金牛法院在立案后高度重視,迅速回應社會關切,依法從快從重審判,有力打擊了此類網絡詐騙犯罪,威懾了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為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