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劉其財與劉建忠、鄭光榮、楊巧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1)最高法民申7699號】 ?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案外人或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有關訴爭股權的審理和確認,應當按照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來進行判斷。 就本案而言,對于劉其財是否通過受讓行為取得案涉股權的所有權并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重點應當審查在前案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訴爭股權時,案涉股權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工商檔案中是否登記在劉其財名下。 現劉其財所提交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雖然顯示案涉股權于2014年6月6日發生變更,但未能體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案涉股權的權屬狀態。而劉其財所舉示的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閩01民初677號生效民事判決同樣不足以支持其所提主張。因此,劉其財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就案涉股權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