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3)滬二中刑終字第116號 一審法院認定: 被告人丁某某在擔任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辦公室信息管理員期間,利用負責構建、維護計算機網絡及日常信息統計工作的便利,于2006年至2011年間收受非洛地平片、傷濕止痛膏等醫藥銷售代表許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7,600元,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3、4月間收受浙江海力生制藥公司醫藥銷售代表張某某給予的好處費18,000元,并向上述醫藥銷售代表提供醫院藥品使用情況;2008年至2010年間,收受電腦設備供應商上海銀兵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某某給予的價值2,000元的禮券、消費卡。上述收取的好處費共計4.7萬余元。2011年5月23日,丁某某向單位領導主動交代了收受有關醫藥銷售代表賄賂的事實,并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一審審理期間,丁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原系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辦公室信息管理員,具有構建、維護計算機網絡及日常信息統計工作職責,其向醫藥銷售代表提供該院相關藥品使用情況,系利用了不具有職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