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發包人在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是,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是否應對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對于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分歧: 一、有的觀點反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