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實際施工人是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支付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等實際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別于承包人、施工班組、農民工個體等。在層層轉包、多次違法分包、掛靠后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僅指最后進場施工的民事主體
二、工程承包流轉中的僅為其中流轉一環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掛靠人等不屬于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越過其合同相對方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只賦予了實際施工人能夠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權利,工程多次流轉環節中的有關人員或項目管理人員無權以自己名義獨立起訴發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51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凱維齊,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中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貴州省盤州市保田鎮下保田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開洪,北京市浩天信和(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雨微,北京市浩天信和(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德感正街339號。
一審第三人:北京申安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工業區榆順路7號。
一審第三人:貴州申安盤南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盤州市盤南產業園區。
再審申請人凱維齊因與被申請人六盤水盤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盤南管委會)、一審第三人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德感公司)、北京申安投資有限公司、貴州申安盤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申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20)黔民終1092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凱維齊申請再審稱,二審裁定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之情形,請求提起再審。具體理由如下:
一、凱維齊為實際施工人,其與重慶德感公司不是內部承包關系。首先,凱維齊履行了重慶德感公司名下全部施工義務,《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完全一致,二審對于《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性質及法律關系未進行認定。其次,案涉工程投資管理均由凱維齊獨立承擔,履約保證金也由凱維齊銀行轉賬給重慶德感公司。案涉工程所有分包項目均由凱維齊及其兒子與分包人簽訂合同并結算支付,所有材料均由凱維齊購置,案涉工程項目部由凱維齊及其兒子管理,相關許可證亦由其保存。再次,凱維齊不是重慶德感公司職工,沒有勞動人事關系,項目所需資金由凱維齊負責籌措,獨立核算,并自負盈虧;最后,凱維齊需要向重慶德感公司交納管理費。二審未對《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關系進行分析認定,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案涉工程已結算。案涉工程目前已交付使用,《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審核定案表》均證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而且唯一業主方為盤南管委會,案涉工程造價超過15億。雖盤南管委會對《審核定案表》質疑,但未申請鑒定,應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認定。工程款付款條件已成就,盤南管委會作為案涉工程的唯一業主、唯一合法發包人,負有向實際施工人凱維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盤南管委會稱:一、凱維齊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凱維齊申請再審已超過6個月的法定期限。本案也不存在二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形成新證據之情形,凱維齊以新證據提起再審的主張不成立。凱維齊請求撤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而非二審民事裁定,其再審請求無事實、法律依據。
二、凱維齊非實際施工人。施工隊伍組建、施工資金投入、施工分包合同簽訂、工程款接收與對外支付均是由重慶德感公司實施。且凱維齊未出示《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原件,也未出示已履行該合同證據,凱維齊僅是案涉項目管理人員之一,所有合同均有重慶德感公司簽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陳德祥簽名。證據表明,支付履約保證金主體為重慶德感公司,案涉項目工程支付發生于貴州申安公司與重慶德感公司之間,未與凱維齊發生項目工程款項往來。盤南管委會作為回購主體,僅與貴州申安公司之間發生項目回購和回購款支付關系。重慶德感公司已明確表示其與凱維齊之間僅存在內部工程利潤進行結算問題,凱維齊未向重慶德感公司主張權利,也未提交其與重慶德感公司之間的結算文件,不能向合同外主體主張權利。
三、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凱維齊所稱驗收是對項目第一合同段和第二合同段的初步驗收,初驗不等于驗收合格,項目處于停滯狀態。《特別付款協議》第二條中明確載明案涉項目未建設完工,未完成審計結算,《關于要求盡快對盤南大道工程遺留問題進行核實的函》《盤南大道工程遺留問題清單》《關于要求盡快對盤南大道工程遺留問題進行核實的函》《關于確定盤南項目專題事項解決方案的敦促函》等證據證明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且工程資料還保存于重慶德感公司。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權利,是以發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為前提,盤南管委會作為業主并不是發包人,凱維齊應向貴州申安公司主張權利。
本院認為二審認定凱維齊不是實際施工人并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實際施工人是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支付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等實際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為實際施工人,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別于承包人、施工班組、農民工個體等。在層層轉包、多次違法分包、掛靠后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僅指最后進場施工的民事主體,工程承包流轉中的僅為其中流轉一環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掛靠人等不屬于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越過其合同相對方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本案凱維齊作為委托人以重慶德感公司名義與盤南管委會在前期簽訂了數份案涉工程合同,結合《工程項目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內容,其與重慶德感公司形成了掛靠關系,但凱維齊又通過違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等方式將案涉工程交由他人實際施工。在2015年12月案涉項目引進貴州申安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后,凱維齊并未再以重慶德感公司代理人身份參與合同簽訂。大量的另案訴訟生效法律文書表明案涉工程被重慶德感公司肢解分包或非法分包,存在著多位實際施工人,凱維齊主張其為唯一實際施工人缺乏事實依據,反而印證其實質上為案涉工程承包多次流轉中的中間一環或其僅為重慶德感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只賦予了實際施工人能夠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權利,工程多次流轉環節中的有關人員或項目管理人員無權以自己名義獨立起訴發包人。另外,凱維齊向本院提交的“新證據”銀行流水并未顯示款項往來主體,更無法證明款項直接用于案涉工程,故不能推翻二審裁定。
綜上,凱維齊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書 記 員 羅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