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 被掛靠人對掛靠人將工程分包后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應僅從形式上審查簽約主體,還要結合簽約時的具體情況及簽約后的履行情況綜合分析判斷。 2. 中建公司與迪旻公司在簽訂協議時均知道并認可對方的身份。合同履行過程中,中建公司稱接受迪旻公司委托,支付該項目涉及的部分款項,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材料中,也加蓋中建三局東方公司西安世紀金花珠江時代廣場項目部印章。本院認為,迪旻公司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為民事行為,但臻加公司有理由相信迪旻公司是在履行與中建公司的施工合同義務有關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迪旻公司以中建公司名義發生民事行為,中建公司應與迪旻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判令中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3.(前案)中建公司將其資質出借給迪旻公司并收取管理費,雙方形成掛靠關系,在此情形下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是金花公司與迪旻公司,原審再結合中建公司與迪旻公司簽訂分包協議及對賬確定補充協議的內容,判決中建公司不承擔責任符合該案事實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 4. 本案審理的是中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