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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3
    百問通
    1.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24號)   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  指導案例24號)   4.善意投保人持有的保單是假的,但并不能據此免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
  •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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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安徽恒正公司訴合肥高新區人事勞動局、合肥市人社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2019)皖01行終608號】 ? 裁判要旨:對于工傷認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斷,除要考量職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還需要參照上下班合理時間因素綜合判斷,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認定為工傷。職工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并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然對單位缺乏公平。故職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經過單位許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時間與工作時間緊密相連,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結合本案證據,恒正公司提供了單位的勞動記錄管理制度等證據,參照正常的公司上下班時間,以及事故發生時間,可以確定程德友是提前離開了工作崗位,該行為不屬于職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疇,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 說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駁回了本案原審第三人丁雪源的申訴【(2020)皖行申703號】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
  •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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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24號)   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  指導案例24號)   4.善意投保人持有的保單是假的,但并不能據此免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
  •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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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登記車主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機動車已實際交付買受人并已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于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現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無過錯連帶賠償責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5輯)   2、“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
  •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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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登記車主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機動車已實際交付買受人并已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于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現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無過錯連帶賠償責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5輯)   2、“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
  •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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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后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損失,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后,其貶值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dqu...
  •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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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程某某訴張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裁判摘要】: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劉某訴汪某某、朱某某、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3期)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設立的營銷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營銷部營銷人員為侵吞保費,將自己偽造的、內容和形式與真保單一致的假保單填寫后,加蓋偽造的保險公司業務專用章,通過營銷部的銷售員在該營銷部內銷售并交付投保人。作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購買的保險是真...
  •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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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能會在起訴以前,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自己所受傷害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賠償義務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不認可被侵權人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所得出的鑒定結論,會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法院同意進行重新鑒定,那么就會產生兩個定殘日期,即首次鑒定的定殘日期和重新鑒定的定殘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七條第二款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那么,所謂的“定殘前一日”,應當以首次鑒定定殘日期為準,還是以重新鑒定的定殘日期為準呢?在此之前,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較大爭議,各地法院也沒有統一裁判尺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答復。 最高院民一庭權威意見 126、兩次傷殘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算至哪一次定殘日前一天? 問:一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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