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3.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駕駛機動車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訴某乙請求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25萬元人民幣。訴訟進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請求將死亡賠償全作為某甲的遺產直接判歸某己,以清償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那么,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根據“扶養喪失說”,將其解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實質上是摒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修改,法釋〔2001〕7號)所采取的“扶養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可以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