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街頭的共享單車 為群眾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那么, 在騎行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日,李某騎共享單車將王某撞傷住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該單車經所屬公司統一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2萬元。王某將李某、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3.91萬元。 02 爭議焦點 幾方當事人在責任承擔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 1、原告王某認為,李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享單車所屬的濟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其投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李某認為,應當由共享單車所有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認為,其并非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 4、被告科技公司認為,根據共享單車租賃服務協議,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出租人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