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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穗海檢刑不訴〔2021〕99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0304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鄉(xiāng)**村**組**號,住廣州市海珠區(qū)仁和直街26號4樓。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9時33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與其住處樓下的本市海珠區(qū)昆侖三街進七間直街北53米停車場管理人員發(fā)生糾紛,遂飲酒后兩次駕駛粵A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上址停車場挪動車位。民警到場處置糾紛時發(fā)現(xiàn)李某某有醉酒駕駛嫌疑。經(jīng)檢驗,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含量為158.4mg/100mL。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李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基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對李某某作不起訴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5月17日
附: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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