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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子遭砍刺56刀身亡
時年35歲的顧翠芳是四川南充一家美容店老板,離異后獨自一人帶著女兒生活。2018年下半年,屈江通過初中同學在一次聚餐中與顧翠芳相識,兩人發展為情人關系。此后,顧翠芳稱“位置很難堪”,不想再發展下去。為了能和顧翠芳在一起,屈江計劃離婚,這曾遭到顧翠芳勸阻。2019年7月,屈江和前妻離婚,繼而與顧翠芳公開交往。
2019年10月以后,顧翠芳多次提出分手,屈江反對。屈江為繼續和顧翠芳交往,長期在顧翠芳工作、居住地點對顧翠芳進行跟隨、糾纏,甚至以殺害相威脅,顧翠芳本人或其同事因顧翠芳與屈江之間的情感糾紛問題,先后四次打110報警求助。公安機關接警后均指派警察處理糾紛,并對屈江進行了開導和批評教育,但屈江仍繼續實施上述行為。
慢慢地,屈江感覺到,其對顧翠芳的威脅,已無法改變后者要與其分手的現狀。同時,他懷疑顧翠芳欺騙、背叛自己,認為其離婚、陷入債務危機均系顧翠芳所致。這些情緒讓屈江對顧翠芳產生了仇恨,并決定殺害后者以泄憤。
2020年6月1日晚上8時許,屈江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匕首等作案刀具,尾隨下班回家的顧翠芳,前往小區樓頂天臺伺機作案。次日凌晨5:30左右,屈江從樓頂來到顧翠芳居住的16樓,使用之前偷配的鑰匙進入顧翠芳家中,關掉電源總閘,持兇器強行踹門進入顧翠芳和其女兒(系未滿8歲的未成年人)所睡的房間。
屈江來到床邊,當著顧翠芳女兒的面,持菜刀對顧翠芳的頭部、肩背部、四肢進行砍殺,又持匕首對顧翠芳的胸腹部連續插刺,致使顧翠芳全身創口多達50余處,最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審判決
2020年6月3日13時許,屈江被警方抓獲。2020年11月24日、12月30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屈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屈江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屈江辯稱,其對于用菜刀、匕首殺害被害人顧翠芳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但其“當時只是想傷害對方、教訓對方,并不是想殺了對方”。他自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對方4次報警是事實,但并非全部都是因為分手鬧糾紛,“多次去找被害人是屬于談戀愛過程中的正常交往、拌嘴”,“帶刀都是為了防身”。
屈江稱,他認為自己“為被害人付出了大量的精力、金錢”,且被害人在戀愛交往過程中與他人不當交往,是被害人的行為最終導致了其沖動作案。
“被告人屈江事先準備作案工具,并使用菜刀、匕首殘忍殺害被害人顧翠芳;此外采用跟隨、威脅等方式,對被害人顧翠芳長期進行滋擾,嚴重影響了被害人顧翠芳的正常工作及生活,經公安機關民警批評教育仍不悔改。”對于檢方的“指控罪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認定屈江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但法院認為,屈江到案后如實供述殺害顧翠芳的犯罪事實,對其犯故意殺人罪系坦白,并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本案系婚戀糾紛引起”,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最終,法院一審判定,屈江因故意殺人罪和尋釁滋事罪,被處以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限制減刑,并賠償受害家屬76萬余元。
“屈江砍了我姐姐56刀,刀刀致命,我姐姐心肝肺脾沒有一處是好的,我們希望他能被判死刑。”死者弟弟顧燕斌稱,對于一審判決,受害一方家屬有異議。2021年1月13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就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確有錯誤”。
二審判決
此外,屈江對顧翠芳產生仇恨并決定殺害顧翠芳泄憤后,提前準備好作案工具菜刀和匕首,以及作案后逃跑時用的行李,轉移好逃跑用的車輛,屬于有預謀的犯罪。案發時,屈江使用自己偷配的鑰匙進入顧翠芳居住的房間。當著未成年人陳某某的面先后持菜刀砍殺、匕首捅刺顧翠芳56處致使顧翠芳死亡,給陳某某的心理造成了損傷。案發后,屈江立即清洗作案工具并丟棄,駕駛電瓶車躲避監控逃至岳池縣,后被抓獲。屈江雖然具有坦白情節,但是其系有預謀犯罪,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人身危險性大,故量刑時不予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