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幣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貨幣責任承擔形式來確定,還應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預訂款,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泗陽縣眾興鎮徐某某李某某味觀餐飲加盟店與杭州天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7期(總第237期)(協議管轄需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管轄約定應體現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達成合意,若協議中管轄條款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認定存在有效的管轄條款。
四、李某東與北京海天致遠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裁定書
(2020)最高法民轄24號(人身屬性的不會用協議管轄)
勞動合同具有公法性質和人身附屬性,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的案件范疇,《勞動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無效。應回歸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北京華福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景化工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專利合同糾紛二審民事案
(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172號(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屬于約定不明)
認定當事人一方是否為守約方,需經法院開庭審理后才能查明,在法院開庭審理前并不能確定哪一方當事人為守約方,故“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六、孫某某訴蘇寧易購電子商務公司網絡購物管轄權糾紛案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網絡經銷商通過其網站中的格式條款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經銷商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在合同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條款的情況下,經銷商對管轄權條款僅采用字體加黑方式處理,因管轄權條款與其他格式條款并無明顯區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合理注意,應當認定經銷商未能盡到合理提請消費者注意的義務,該管轄格式條款無效。
七、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八、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等與深圳華宸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信托糾紛上訴案
管轄問題屬于法院依職權審查的范圍。如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為唯一管轄連接點時,則該被告是否適格應在立案階段予以審查。對于部分被告不適格,但并非據以確定案件轄的唯一連接點的,不能以部分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對于部分被告是否適格直接影響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 段對被告是否適格問題進行審查,對于不適格被告應裁定駁回原告對該被告的起訴,同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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