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資者委托中國公民代持上市公司股份,雙方為代持股份的利益發(fā)生糾紛。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了這起股權轉讓糾紛案。該案系全國首例對外國人委托中國人隱名代持境內上市公司股權行為效力以及相關投資收益分配原則作出認定的案件。 杉浦系日本籍人士,與中國公民龔某是朋友關系。2005年3月,龔某向杉浦推薦投資機會,稱可由杉浦出資并以龔某名義代為購買A公司股份。經協(xié)商,杉浦委托龔某購買A公司股份88萬股,認購價為每股4.36元。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間,杉浦分四筆交付了股份認購款383.68萬元,龔某出具了收據(jù)、收款證明等憑證,確認收到全部款項。2005年8月,雙方簽訂《股份認購與托管協(xié)議》,對以往事實予以書面確認并進一步明確了權利義務。 2017年4月,A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杉浦經查詢該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方得知,龔某于2005年8月代為購買系爭股份所支付的實際對價款僅為88萬元(即每股作價1元),遠低于杉浦交付給龔某的股份認購款,差額部分為295.68萬元。2018年5月28日,A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了《201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