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穗海檢刑不訴〔2021〕99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0304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鄉**村**組**號,住廣州市海珠區仁和直街26號4樓。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9時33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與其住處樓下的本市海珠區昆侖三街進七間直街北53米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生糾紛,遂飲酒后兩次駕駛粵A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上址停車場挪動車位。民警到場處置糾紛時發現李某某有醉酒駕駛嫌疑。經檢驗,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含量為158.4mg/100mL。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李某某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基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對李某某作不起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法釋〔2019〕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 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犯罪,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定本解釋。 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 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