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青檢刑不訴〔2021〕20080號 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81975********,漢族,高中,群眾,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住浙江省文成縣**鎮**號**室,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青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1年6月8日被青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5月31日22時許,趙某某在**水電站下面的溪中電魚過程中,告知被不起訴人嚴某某其在電魚。趙某某因未攜帶裝魚工具,便叫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拿袋子去裝魚,隨即被不起訴人嚴某某就拿著袋子到溪邊裝完魚后,便將魚帶回**水電站廚房宰殺。后趙某某再次叫被不起訴人嚴某某下去裝魚,被不起訴人嚴某某與吳某某就一起拿著袋子到達溪邊,趙某某負責電魚,被不起訴人嚴某某和吳某某負責在溪邊上裝魚。趙某某和被不起訴人嚴某某電魚共計217尾,重量3.90公斤。該案案發時間2021年05月31日,處于麗水市全市江河、水庫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國有水...
案 號:杭富檢刑不訴〔2021〕20164號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629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縣**鎮**辦事處**村民小組**號附**號,現住本市富陽區**鎮**村**家**號。因涉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在本市富陽區**鎮**村附近的山上,以自己先前購買的一只畫眉鳥掛在樹上引誘,使用捕鳥網、網桿搭建捕鳥工具,獵得野生畫眉鳥1只,后在自己家中進行圈養。2021年8月10日,公安機關在山上查獲上述鳥類。 經鑒定,涉案2只鳥均為畫眉(Garrulax canorus),屬雀形目噪鹛科的鳥類。2021年2月國家林業和...
杭富檢刑不訴〔2021〕20158號 被不起訴人金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183200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本市富陽區**街道**村**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金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不起訴人金某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將其辦理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銀行卡各1套(包括銀行卡、U盾、手機卡等)出售給吳某某(已判決)。經公安機關查實,被不起訴人金某某提供的農業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信息網絡詐騙犯罪收款、走賬等,涉及被害人劉某某、賀某某、李某甲三人,被騙金額共計人民幣412 150元,卡內流水...
案 號:義檢刑不訴〔2021〕20181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271992********,黎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住澄邁縣*農場**區**隊**號。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義烏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于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義烏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20年3月,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從網上購買銀行卡以及從他人處拿取銀行卡,后利用購買所得的銀行卡用于賭博行為。2020年4月17日,義烏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義烏市后宅街道火車站查獲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并查獲7張銀行卡。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義烏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
案 號:甬鄞檢刑不訴〔2021〕525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6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福建省德化縣**鎮**村**號。因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依法監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同年9月30日被該局依法執行監視居住。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起訴意見書認定: 2019年9月的一天,黃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沃爾瑪超市對面的悅華城市廣場的1幢721室,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寧波**公司,并將上述營業執照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00元。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至2021年期間,隋某某(另案處理)通過藍某某(另案處理)從福建等地招募擬登記注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被招募者簽署公司登記申請書等注冊公司所需的相關文件,錄制簽署視頻,并在工商登記APP上進行身份注冊及驗證。后隋某某利用上述材料在寧波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并將營業執照販賣給周捷(另案處理)。...
案 號:臨檢刑不訴〔2021〕11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921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鎮**村**組**號。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臨平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臨平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8月21日15時18分許,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經過杭州市臨平區喬司街道華榮城OPPO手機店門口時,采用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得被害人梅某某放置于該店門口電動車儲物格內的蘋果手機1部,經認定,贓物價值人民幣5300元。案發后,贓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另,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戶籍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