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69頁)。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一些經濟或者非經濟的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總是要利用自己的優勢,找準并抓住對方的“軟肋”,使得對方感到害怕或者恐懼,以使得自己一方獲得更多的利益,例如,買方(消費者)買到了有問題的商品,便稱要以“曝光”該商品或者賣方(經營者)曾經存在及正在存在的問題,以使得該該商品或者問題為更多的人所知曉,進而影響賣方(經營者)的商譽或者順利發展,使得賣方因此感到害怕,因而作出滿足買方(消費者)較多的賠償要求。在賣方(經營者)認為自己吃虧后,事后便以敲詐勒索報案,以尋求法律救濟。這是較為常見的比較有爭議的一類敲詐勒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