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 2006年 8月份認識同事王某,開始處對象,2006年 8月17日正式確立關系。2007年 6月上旬,王某提出來要分手,何某沒有同意。王某就辭掉了工作,何某仍想方設法糾纏王某,為了達到迫使王某與之保持戀愛關系的目的,2007年8月26日何某將在紡織廠打工的王某騙出,帶到昌邑市柳疃鎮西陳村邊一個泵房內采取扒光衣服、拍裸照等手段威逼王某就范,騙王某服下有安定藥的飲料,與王某發生了性行為,并乘王某服藥后昏睡之機,用事先租來的照相機拍了王某的全裸照一卷。次日,被告人何某將偷拍的膠卷拿到某照相館沖洗出照片64張。當晚,何某將被害人王某的5張裸體照片送至王某租住處,要挾王某繼續與其保持不正當的性關系,否則就將裸體照片拿到王某的家鄉廣為散發。王某見事態嚴重,于何某再次糾纏其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分歧意見】
本案在處理上對認定被告人何某行為未構成強奸罪沒有爭議,但對被告人何某行為是否構成侮辱婦女罪上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何某行為是否構成侮辱婦女罪,應根據刑法規定來認定。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權;客觀方面,該罪表現為暴力、肋迫或其他方法侮辱婦女的行為;主觀方面,是具有尋求性剌激、挑斗被害人產生性欲的目的。根據法律規定認定侮辱婦女罪的罪與非罪要以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本案被告人沒有將偷拍的裸照拿到社會上散發,只是為了達到繼續與被害人保持不正當關系的目的,沒有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被告人何某的行為顯然不符合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侮辱婦女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已成年婦女,不包括國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婦女人格、破壞婦女名譽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是指:侮辱的手段惡劣,致使被害人精神受到嚴懲刺激,影響其生活、工作的。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為了達到威脅、要挾被害人與他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目的,使用藥物麻醉方法,用藥物將被害人麻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并趁被害人昏睡之機,違背婦女意志,以拍裸照的下流行為損害婦女人格尊嚴,其犯罪動機、手段極為卑鄙、惡劣,不僅使婦女的人身權利遭到侵害,而且使婦女的人格、尊嚴遭到損害,并對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創傷,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是顯而易見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貶低婦格、毀壞婦女名譽的目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侮辱婦女罪,是行為犯,且不以是否公然侮辱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況且,本案的被告人何某采取藥物麻醉被害人王某后,用事先租來的照相機拍了王某的全裸照一卷,并要挾王某繼續與其保持不正當的性關系,否則就將裸體照片拿到王某的家鄉廣為散發。幸好王某醒悟后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從而有效防止了裸照被散發的后果。根據本案的事實,可以認定何某這種極其卑鄙下流行為,嚴重侵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決不能讓其逍遙法外。因此,對被告人何某侮辱婦女的犯罪行為繩之以法,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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