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105民初4575號 基本案情 李某與周某在××××年××月結婚,于2009年9月9日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離婚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財產清單,但其中并無其開設的證券賬戶及其中的錢款。 而婚姻存續期間,周某就對該部分財產的存在進行了隱瞞,導致李某一直以來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執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財產信息時才發現該筆財產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中隱瞞了該部分財產,導致在離婚時直至今日也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李某的權益。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周某在與李某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在發現其不當行為后,依法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本院認為,在分割該財產時,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