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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06 2022
    百問通
    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嗎? 分手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嗎? 本文案例來解答?? 同居后分手 女方買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來到杭州打拼,把服裝批發生意做得風生水起。遠在老家的父母對她還沒結婚這件事很著急,催婚催得緊。當時,25歲的小花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小李。兩人戀愛后,小李也來到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元的房屋,她自己出50萬元首付錢,并獨自辦理房屋按揭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擺酒舉行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在之后的時間里,小花獨自出錢裝修房屋、買車位,后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小花一人名下。   經過相處,小花覺得小李不上進,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盡快結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兩人對此爭執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給小李13萬元的補償,但小李堅持要21萬元,兩人就此談崩。   后小李將小花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湖法院),要求小花返還彩禮,并認為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因此小花購買的房屋...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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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承建工程的過程中發生火災,經生效判決承擔賠償相應債務,該筆債務產生的原因為財產損害賠償,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簽字同意或事后追認的問題。從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看出,雙方的共同財產除住房、汽車等生活類財產外,還包括土地、林地、鋪面、公司股權等生產經營性資產,應視為雙方共享了生產經營的利益。故一方對外承建工程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由此產生的債務亦應視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55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曾小衛,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洪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瑪,西藏雪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西藏四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拉薩市宇拓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羅昌蓮,該公司總經理。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西藏泰和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薩市林廓北...
  • 03-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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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宮紀艷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遼11民終1573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冰。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親),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水務局工作人員,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金玉,雙城區法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宮紀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明伍,盤錦市興隆臺區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趙明宇。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冰因與被上訴人宮紀艷、段光海,原審被告趙明宇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2021)遼1103民初25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甲旭、趙金玉,被上訴人宮紀艷、段光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明伍,原審被告趙明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   王冰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盤...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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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亦系雙方共同經營,無論商業經營行為的最終結果系盈利或虧損,后果均應及于夫妻雙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對賭失敗而負有回購股權的義務,應屬于公司生產經營所負債務,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鄭少愛、廣州霍利投資管理企業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號】 爭議焦點:夫妻雙方經營公司時一方以該公司進行對賭而觸發股權回購形成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夫妻債務糾紛案件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須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許明旗取得夜光達公司...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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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負債”成為不少朋友關注的內容,本期為您詳細解讀。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雙方對外仍然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單純的離婚是無法達到將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相隔離的目的的。避免“被負債”要從婚內做起。 01 非舉債方應盡量避免在大額債務協議書上簽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共債共簽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因此,如果非舉債方在相關債務協議上簽字,則極有可能因被法院認定為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非舉債方應盡量避免在大額債務協議書,如借款合同、借條、還款計劃、承諾書上簽字,不論簽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總之,能不簽字則不簽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資金賬戶和債權人產生交集 除...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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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胡某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浙0109民初2138號 當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磊,浙江寶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煒楓,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原告周某訴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樂音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年4月7日,本院召集雙方進行調查。后本院裁定本案轉入普通程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由審判員李樂音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并于同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磊,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煒楓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周某庭審中途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案外和解二個月,但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母親楊香花于1993年經周鳳江、周桂芬夫婦介紹,建立事實婚姻關系,雙方未辦理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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